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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