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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何*与江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冼*、何*诉江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冼*、何*于2015年1月9日以准备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冼*、何*以准备另行解决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冼*、何*撤回对被告江西**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8元减半收取为3894元,由原告冼*、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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