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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罗某某(下称被告)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1999年登记结婚。2000年生育儿子武*甲,2006年生育小儿子武*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相骂吵架。2015年5月20日我未与被告相骂打架,被告用跳楼方法来威胁我,还当着干部面威胁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夫妻间偶尔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的正常现象。现因我患糖尿病,原告嫌弃我,并以性格不合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考虑到小孩一个只有15周岁,一个只有9周岁,我原谅原告的这一行为,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给予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25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0年3月13日生育大儿子武*甲,现就读连**学初三。2006年8月5日生育小儿子武*乙,现就读于南浦小学。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截至开庭当天(2015年9月10日)双方未分居生活。2015年6月9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被告提供的高安市瑞州街办南**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高安市立医院(骨伤医院)检验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结婚数载,现生育两个小孩,理应相互携手各自承担家庭责任,共同抚养、爱护小孩,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相互信任的态度予以对待,及时沟通化解双方的矛盾。鉴于双方截至开庭当天未分居,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如能体谅关心对方,则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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