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限公司诉被告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购买涉案商品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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