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与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李*(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4日女儿李某某。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毫无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结婚3年多来一直无所事事,使得原告处处需要娘家接济。且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也极不尊重,甚至一不顺心就殴打原告,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现原、被告已分居数月,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早日解除双方痛苦。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女儿李某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产生矛盾都是因为缺乏沟通所致,因此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13年9月14日生育女儿李某某。但近年因被告做生意亏损及双方的沟通问题,原、被告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相识而结婚,但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了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近年因被告做生意亏损及沟通问题发生了一些矛盾,但根据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