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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下称原告)诉被告廖*(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9月27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2月9日生育儿子廖**。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毫无感情基础,婚后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关心,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被告长期未给生活费,原告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处于艰难的境地。双方从2013年分居至今,原、被告为此亦多次闹离婚。为早日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廖**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虽然双方闹了点小矛盾,但被告愿意改正,争取能与原告和好,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原告外婆介绍认识,2010年9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2月9日生育男孩廖小某。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12月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经原告外婆介绍认识,双方于2010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因素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因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廖*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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