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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