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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