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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下称原告)与被告孔某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叫李某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双方无法进行正常交流;被告不像一个妻子而倒像一个“妈妈”,处处强势,使原告难以忍受;因生活中双方缺乏正常的沟通,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被告性格大大咧咧,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中可能忽略了原告的感受,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被告今后会加以改正自己的不足,尽量满足原告的愿望;原、被告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多于1990年3月8日登记结婚,1990年10月25日生育儿子李某某。原、被告同服务于新**民医院,双方在同一科室共事了18年,彼此比较了解。被告比原告年长一岁多,在处理家庭事务中缺乏与原告的正常沟通,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双方从未发生过争吵和打架现象。

另查明,原、被告儿子李某某在武汉工作,在致法院的一封信中写道“我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父母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李*某书信,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并生育了小孩。虽然婚后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足,其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相互包容,使夫妻重归于好。因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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