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与被曾祥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曾**名字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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