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和汽车**公司与被告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和汽车**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准备自行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奉**和汽车**公司以双方准备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和汽车**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奉**和汽车**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