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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下称原告)诉被告卢*(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下半年认识,经过短暂接触双方于2011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0日生育小孩卢*。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没有履行丈夫应尽的责任,不关心家庭。原告一直对被告容忍,但夫妻感情不仅没有得到改善,且每况愈下。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卢*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夫妻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地步,需要双方进一步磨合,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0日生育一子卢甲。婚后因原告生产、坐月子及照顾小孩等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11月1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11年5月5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后虽因原告生产、坐月子及照顾小孩等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综合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因素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因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要求与被告卢*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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