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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诉被告周*乙离婚一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小平、被告周*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2009年12月,原、被告在双方均离异的情况下,又是同村人,在被告母亲的促使下确定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周*丙,××××年××月××日生一女周*丁。婚后初始感情尚好,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增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自私行为及双方性格不和的矛盾逐渐暴露,双方常因生活之事吵闹,被告甚至多次出手殴打原告。而且,两个小孩出生后都是原告父母带,被告没有给任何小孩生活费,为此争吵不断,夫妻间难于有效的沟通。2015年2月双方再次吵架分居至今。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原告抚养女孩,被告抚养男孩。

被告辩称

被告周*乙辩称,对登记结婚、生育小孩无异议。但辩称,我不想离婚。我们谈的时候,我还没有离婚。我家经济条件不好,她是知道的,结婚后我在生活上尽力照顾她,原告怀孕,要10000元生孩子,我也相办法凑了8000元,后出去打工,又给了4000元。小孩确实是我岳父岳母带,我也尽力给抚养费。我之前还有一个女儿要抚养。我们吵架是有,也动了手,但不是殴打,且原因是原告在晚上11点还和别的男人打电话打一个小时,上班后也不回来,到11点才回,小孩直哭,我心里烦,受不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是同村人,双方均离异后,在被告母亲的促使下确定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周*丙,××××年××月××日生一女周*丁。婚后初始感情尚好,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加上原告还有一女要抚养,双方时常因经济等生活琐事吵架。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原、被告陈述记录在卷佐证,经法庭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小认识,离异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子一女孩属实。原、被告因经济问题有一些争吵,加上原告交友多,虽无隐瞒,也是当被告面通话,但引发被告不满。这些琐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能看在重新组家庭的不易,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多些宽容和理解,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且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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