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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欧**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欧**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江西**限公司已支付了全部的货款,现原告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泉州欧美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4元,由泉州欧**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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