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姜**,上诉人江西**一中学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叶**、姜**,上诉人江西**一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余江县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导致错误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4)余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