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江**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6元,减半收取13503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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