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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志武犯盗窃罪何**、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峡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犯盗窃罪,被告人何**、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毛**、被告人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从2014年9月开始,在南昌县、丰城市、新干县、峡江县、吉水县等地多次盗窃耕牛,价值人民币373940元,其中盗窃既遂价值345567元,盗窃未遂价值28373元。被告人何**明知耕牛系被告人鄢**盗窃所得,仍多次驾驶赣C×××××农用车装运被盗耕牛前往高安市销赃,装运被盗耕牛价值311747元。被告人晏*明知耕牛系被告人鄢**盗窃所得,仍驾驶赣K×××××货车装运被盗耕牛,装运被盗耕牛价值4319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晏*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追究三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鄢**对起诉书指控其于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1月27日分别在吉水县盘古镇和峡江县福民乡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2015年1月26日在吉水县盘古镇的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2015年1月27日在峡江县福民乡的盗窃行为系犯罪中止,起诉书指控他其余的盗窃犯罪不是事实,且他是在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系自首。其辩护人陈*对被告人鄢**在本案的定性和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被告人鄢**的盗窃数额有异议,同时以被告人鄢**有犯罪未遂情节,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鄢**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称其为被告人鄢*武装运牛时并不知道牛是盗窃来的。辩护人毛**对被告人何**在本案的定性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何**在为被告人鄢*武运牛时并不知道牛是偷盗来的,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的犯罪数额是错误的,故被告人何**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晏*辩称其为被告人鄢*武装运牛时并不知道的牛是偷来的,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鄢**在新干县、峡江县、丰城市、吉水县、南昌县盗窃十三次,盗窃牛46头,其中35头牛鉴定的价格为356460元,另外11头牛未鉴定价格。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以每公里7元钱左右的价格在新干县、峡江县、丰城市、吉水县、南昌县为被告人鄢**将被盗的牛装运到高安市江南牛市销赃,共装运十一次,共装运牛30头,其中29头牛鉴定的价格为303767元,另外一头牛未鉴定价格,其中未遂一次。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晏*驾驶赣K×××××货车以1200的价格分别在吉水县和峡江县为被告人鄢**装运被盗的牛,共装运二次,共装运牛3头,鉴定的价格为33820元,其中未遂一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鄢**到新干县溧江乡王山村盗得谢某某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黄牛;盗得刘*某拴在村后水塘边的一头母水牛;盗得刘*甲拴在村后水塘边的一头母水牛;盗得张某某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黄牛。被告人鄢**将所盗的四头牛拴在路边的树上,然后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对牛的来源表示怀疑,但仍去装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与被告人鄢**在新干加油站汇合,然后被告人鄢**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前往新干县溧江乡王山村。到了新干县溧江乡王山村后,被告人何**将农用车车厢尾挨着路边的一土堆旁停下,被告人鄢**将拴在路边树上的四头牛踩着土堆牵上车。之后,被告人鄢**、何**从新干县南安乡上高速将所盗的牛运往长沙市进行销赃,因长沙市牛的市场价不高,便又将所盗的牛运到高安市的江南牛市进行销赃。经峡**格中心鉴定,谢某某的牛价格为7980元,刘*某的牛价格为12160元,刘*甲的牛价格为13300元。张某某的牛未鉴定价格。

二、2014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鄢**驾驶粤C×××××小车到峡江县福民乡宋家村盗得胡*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宋*拴在自家屋外马路上的一头母水牛;盗得李**拴在自家屋前空地上的一头母水牛。之后,被告人鄢**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从樟树市先后沿105国道和315省道到赣江大桥东头加油站与被告人鄢**汇合,被告人何**将农用车往河堤开了三、四百米远,然后将车厢尾挨着一石头堆停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三头母水牛踩着石头堆牵上车。之后,被告人何**将所盗的牛分别沿315省道和105国道运往高安市,被告人鄢**驾驶粤C×××××小车走高速在高安市八景宾馆与被告人何**汇合,然后被告人鄢**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前往江南牛市进行销赃。经峡**格中心鉴定,胡*的牛价格为9490元,宋*的牛价格为9855元,李**的牛价格为10950元。

三、2014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鄢**到丰城市拖船镇源汊村盗得周某某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水牛。之后,被告人鄢**联系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将盗得的水牛运往高安江南牛市进行销赃。经峡**格中心鉴定,周某某的牛价格为13870元。

四、201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鄢**到吉水县八都镇宏溪村盗得王*某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黄牛;盗得王*甲关在牛栏内的一头公水牛;盗得王*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王*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黄牛。之后,被告人鄢**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四头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从樟树市沿105国道到水边镇往巴邱镇的十字路口与被告人鄢**汇合,然后被告人鄢**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前往吉水县八都镇宏溪村。到了吉水县八都镇宏溪村后,被告人何**将农用车停在一条很陡的进村公路上,被告人鄢**将所盗的四头牛牵上车,然后运往高安市江南牛市进行销赃。经峡**格中心鉴定,王*某的牛价格为6570元,王*甲的牛价格为9125元,王*乙的牛价格为8030元,王*丙的牛价格为6570元。

五、2015年1月2日晚,被告人鄢**到南昌县向塘镇西洛村盗得胡*甲关在牛圈内的一头花种牛;盗得胡*乙关在牛圈内的三头花母牛。之后,被告人鄢**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在广福高速公路口附近与被告人鄢**汇合,然后被告人鄢**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前往南昌县向塘镇西洛村。到了南昌县向塘镇西洛村后,被告人何**将农用车停在一座铁路桥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四头牛牵上车,然后运往高安市江南牛市进行销赃。经峡**格中心鉴定,胡*甲的牛价格为13933元,胡*乙的三头牛价格为38001元.

六、2015年1月12日晚,被告人鄢**到丰城市河州乡游家村盗得游*甲关在本村与寺前朱*交界的闸口栏栅处的二头母牛;盗得游*乙拴在本村与寺前朱*交界的闸口栏栅处的一头母牛。之后,被告人鄢**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在丰城市河州乡游家村距桥二、三百米的地方停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一头牛牵上车后,被告人何**又将车往前开了一、二公里,然后将车厢尾挨着一土堆停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二头牛牵上车,然后运往高安市江南牛市进行销赃。经峡**格中心鉴定,游*甲的二头牛价格为25460元,游*乙的牛价格为15200元。

七、2015年1月18日晚,被告人鄢**到南昌县广福镇宋洲村盗得傅某某关在鸭棚内的一头母黄牛。之后,被告人鄢**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在丰城市大港农贸市场与被告人鄢**汇合,被告人鄢**将自己驾驶的粤C×××××小车停在附近,然后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前往南昌县广福镇宋洲村。到了南昌县广福镇宋洲村后,被告人何**将车厢尾挨着一堆沙子停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母黄牛牵上车。然后运往江南牛市进行销赃,并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市的管理人员黄*甲,该牛系黄*甲为其姨父甘*购买。

八、2015年1月18日晚,被告人鄢**到南昌县广福镇万洲村将万某某圈在牛圈内的八头牛盗出牛圈,因被万某某及时发现,被告人鄢**才未将牛盗走。万某某的八头牛未鉴定价格。

九、2015年1月23日晚,被告人鄢**驾驶粤C×××××小车到峡江县福民乡宋家村盗得胡*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水牛,然后将盗得的两头牛拴在赣江河堤上。经峡**格中心鉴定,胡*丙的二头牛价格为13933元。

十、2015年1月23日晚,被告人鄢**到吉水县住岐村盗得饶某某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牛和一头小水牛;盗得陈某某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刘*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之后,被告人鄢**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分别沿105国道和315省到峡江县福民乡宋家村的赣江大桥东头加油站前面一点的岔路口与被告人鄢**汇合,被告人鄢**将小车停在岔路口的河堤上,然后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沿河堤往前开,开了五、六百米远,被告人何**将车厢尾挨到一石子堆停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踩着石子堆牵上车。然后被告人何**继续驾驶农用车前往吉水县住岐村,到了吉水县住岐村后,被告人何**将车厢尾挨到一条泥巴路上的土堆停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四头牛踩着土堆牵上车。被告人何**将所盗的六头牛分别沿315省道和105国道运往高安市,被告人鄢**驾驶粤C×××××小车走高速在高安市八景宾馆与被告人何**汇合,然后被告人鄢**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到江南牛市进行销赃。其中,胡**的二头牛通过牛市场中介聂*以10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罗*,饶某某的二头牛通过牛市场中介聂*以9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经峡**格中心鉴定,饶某某的二头牛价格为12920元,陈某某的牛价格为11400元,刘*乙的牛价格为11400元。

十一、2015年1月24日晚,被告人鄢**到峡江县福民乡方家村盗得方*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方*甲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方*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杜**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李*甲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被告人鄢**将所盗的五头牛拴在赣江的河堤上,然后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分别沿105国道和315省到峡江县福民乡的河堤上与被告人鄢**汇合,然后被告人鄢**将小车停在河堤上,然后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沿河堤往前开了五六百米远,将车厢尾挨到一石子堆停下,被告人鄢**将所盗的四头牛踩着石子堆牵上车,牵李*甲的牛上车时,牛因牛绳断了跑走了,被告人鄢**追了一下未将牛追回,便返回车上离开。被告人何**将所盗的四头牛分别沿315省道和105国道运往高安市,被告人鄢**驾驶粤C×××××小车走高速在高安市八景宾馆与被告人何**汇合,然后被告人鄢**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将牛运往江南牛市进行销赃。经峡**格中心鉴定,方*乙的牛价格为11400元,方*甲的牛价格为12160元,方*丙的牛价格为9120元,杜*的牛价格为14440元,李*甲的牛未鉴定价格。

十二、2015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鄢**驾驶粤C×××××小车到吉水县盘古镇老屋村盗得李*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李*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盗得李*甲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李*乙桩在同江河对面洲上的一头母水牛。被告人鄢**将所盗的五头牛拴在同江河的河堤上,然后联系被告人何**来装所盗的牛。被告人何**驾驶赣C×××××农用车在峡江县巴邱镇往峡江县水利枢纽的岔路口与被告人鄢**汇合,被告人鄢**将小车停在旁边的搅拌站,然后坐被告人何**驾驶的农用车前往吉水县盘古镇老屋村,到了盘古镇街上村边的一条泥巴路时陷车了,无法去装牛,于是被告人鄢**便将所盗的牛牵到到对岸枫江镇的山上进行藏匿。经峡**格中心鉴定,李*甲的牛价格为9120元,李*乙的牛价格为9627元,李*已的牛价格为15073元,李*庚的母水牛价格为9500元,李*庚的小水牛未鉴定价格。

十三、2015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鄢**驾驶粤C×××××小车到新余市物流市场停车场以120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晏*的赣K×××××货车前往吉水县盘古镇装运所盗的牛,被告人晏*对牛的来源表示怀疑,但仍同意去装牛。当天晚上,被告人晏*驾驶赣K×××××货车到吉水**敬老院门口与被告人鄢**汇合,被告人鄢**将小车停在敬老院门口,然后坐被告人晏*驾驶的车前往盘古镇老屋村。到了盘古镇老屋村后,被告人晏*将车厢尾挨到一土堆停下。被告人鄢**将其于2015年1月26日所盗李*甲等的三头牛踩着土堆牵上车,而因李*丙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水牛不肯上车,故未将这二头牛牵上车。之后,被告人鄢**驾驶CSE527小车在前面带路,被告人晏*驾驶赣K×××××货车跟在后面,到了峡江县巴邱镇,被告人鄢**将小车停放在天赐良缘小区附近的马路上,然后坐被告人晏*驾驶的货车经过赣江大桥来到峡江县福民乡宋家村赣江河堤上,往上游开了五百米左右,被告人晏*将车厢尾挨着一土堆停下。被告人鄢**叫被告人晏*在车上等,然后进入宋家村盗得宋*甲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水牛;盗得宋*乙关在牛栏内的一头母黄牛。被告人鄢**将所盗的二头牛牵到附近的田里,还未装上车时,峡江县公安局根据群众的举报,当场将被告人晏*、鄢**抓获。经**格中心鉴定,宋*甲的牛价格为2533元,宋*乙的牛价格为684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何**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樟树市公安局,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被告人鄢**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28日,被害人李**、李**、李**分别认领了被峡江县公安局扣押的三头牛。2015年2月5日,被害人胡**认领了被峡江县公安局扣押的罗*购买的二头牛,被害人饶某某认领了被峡江县公安局扣押的王*购买的二头牛,被害人傅某某认领了被峡江县公安局扣押的甘*购买的一头牛。峡江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鄢**38400元,黄*甲36600元,聂*1400元,共计赃款76400元。峡江县公安局将赃款76400元分别退赔给了被害人胡*、宋*、李**、方*甲、方*乙、方*丙、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鄢**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6日晚上9点,他驾驶粤C×××××小车到吉水县盘古镇街上停下。他从停车的地方进入一个村庄,他在江河对面枫江镇的草坪上牵了一头母水牛放在河堤上后,又在村里池塘附近的三个牛栏内分别偷了一头大母水牛,也将这三头母水牛牵到河堤上,当时有一头小水牛也跟了过来,牵好牛之后,他就打电话给“樟树车子”过来装牛。2015年1月27日凌晨3时多,他在巴邱镇往峡江县水利枢纽的岔路口与“樟树车子”汇合,他将他的小车停在旁边的搅拌站,坐“樟树车子”的货车前往盘古镇,走到盘古街上村边的一条泥巴路时陷车了。当时是早上4、5点,他便走到放牛的河堤上将牛藏到对岸枫江镇的山上去了。早上7、8点,找别人的推土机才将“樟树车子”的货车拉上来,然后他坐“樟树车子”的货车回到巴邱镇,之后,“樟树车子”回樟树了。当天,他开自己的粤C×××××小车到新余市物流市场停车场请了一辆货车去盘古镇装牛,谈好运费1200元。晚上7点多,他开车与新余的司机在盘古镇敬老院见面,他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敬老院门口,然后坐上货车沿吉新公路往前走了十几公里,又沿着一条更烂的水泥路走了2、3公里到了一个村子旁边。在距村子一、二百米远的地方,找到一个土堆,然后要司机将车子倒过去,车厢倒到挨到土堆那里,他叫司机把车门打开,他一个人将藏匿在山上的水牛先牵了其中两头水牛踩着土堆装入车厢内,然后返回将另外两头水牛和一头小牛牵到土堆上装入车厢,但是其中一头水牛和一头小牛不肯上车,所以就只装了三头牛到车上。然后他开自己的小车在前面带路,货车跟在后面,到了巴邱镇,他将小车停放在天赐良缘小区附近的马路上,他坐货车经过峡江大桥,到了大桥东面,他叫司机开车朝左拐,将货车开到大桥下面的赣江河堤上,并往上游开了500米左右停下,车头朝赣江上游,车子距宋家村500至600米,他叫司机不要开车灯。当时大概晚上11点半,他下车去宋家村牵牛,司机在车上等。他在宋家村的一栋旧房子里将一头水牛牵到后面100多米远的田里,然后在另一栋旧房子里将一头母黄牛牵到那头水牛所在的田里。当时他看见货车方向有灯光,他就打电话司机,叫司机到峡江大桥上来,他在桥上等司机,于是他就从大桥东头的护坡上到桥上去,期间他多次打司机电话,司机有一、二次没接电话,他想肯定被发现了,他就马上过桥走到桥西头,从桥西头护坡又走到桥下面的马路上,在马路上走了几十米,就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他从2014年8月开始至被公安局抓获止,他到高**南牛市卖过很多次牛。2014年12月的一天,他以6500元的价格将一头母黄牛卖给黄*甲,2015年1月份,他坐为他拉牛的樟树人到过江南牛市。他通过老*中介卖了牛。他曾经因老*中介为他卖一头大母水牛,没有拿到钱与别人发生争吵。他曾经与樟树司机一起到过长沙的一个牛市场。

2、被告人何**的供述,证实他经常为一个姓鄢的男子拉牛,姓鄢的男子年纪30多岁,系丰城人,有一辆车牌号为粤C×××××白色进口现代小车,他每次帮姓鄢的男子拉牛,姓鄢的男子都会开那辆小车去,他每次为姓鄢的男子拉牛都是晚上1点至3点之间。2015年1月25日1时许,姓鄢的打他的手机叫他去拉牛,姓鄢的男子在峡江大桥东头加油站后面的河堤等他,他开赣C×××××农用车从樟树出发沿105国道,到峡江县水边镇,然后又走315省道到峡江大桥东头加油站前面一点的岔路口往右有一条泥巴路的河堤。在岔路口他看见姓鄢的开了一辆白色进口现代小车等他,那时是3时左右,姓鄢的将小车停在岔路口的河堤上,然后坐我的农用车叫我沿河堤往前走,走了500至600米,河堤上有一石子堆,姓鄢的叫我调头将车厢尾挨到石子堆。姓鄢的到河堤下一次牵一头牛踩着石子堆将牛牵入车厢,他在旁边看,一共牵了四头大水牛到他的车子上,本来有五头大母水牛,但是牵第二头牛时牛绳断了,那头水牛就跑了,姓鄢的追了一下就回来了。之后,他按原路返还樟树后直接将牛拉到高安市黄沙镇江南牛市卖掉。姓鄢的开小车走高速到高安市八景宾馆门口等我,然后姓鄢的坐我的车子到江南牛市卖牛。2015年1月24日1时30分许,姓鄢的打他手机叫他去装牛,他还是经过105国道,再沿315省道走。他们还是在赣江大桥东头加油站前面一点的岔路口汇合,然后姓鄢的还是将他的小车停在岔路口的河堤上,然后坐他的车子往前开到2015年1月25日装牛的地方,他们下车后,他将车厢打开,姓鄢的将河堤下的一头母水牛牵上车厢内,那头母水牛还带着一头小水牛,那头小水牛应当上了车。之后,他们就沿着河堤一直走到经过峡江水利枢纽的水泥路到了一条泥巴路上,在泥巴路上走了四、五十米元,他调头将车厢尾挨到一土堆,然后他在车上等。姓鄢的朝泥巴路走了约十分钟,就牵着将一头大的母水牛,母水牛带着一头小牛崽,姓鄢的将这两头牵上车厢内后又走了,约十分钟后,姓鄢的又牵了两头大母水牛来了,也带着一头小牛崽,姓鄢的将这两头大母水牛牵上车厢内,那头小牛崽没有上来。之后,他按原路返还樟树后,直接将牛拉到高安市,姓鄢的开小车走高速到高安八景宾馆门口等我,然后姓鄢的坐我的车到高**南牛市将牛卖掉。他第一次来峡江为姓鄢的拉牛的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姓鄢的叫我去拉牛,他从樟树开车经过105国道和315省道到赣江大桥东头加油站汇合,然后开车往河堤走了300至400米远看到一小石头堆,他调好车头,让车厢尾挨着那石头堆,他当时在车上等,姓鄢的朝河堤上往前走了。过了十几分钟,姓鄢的分两次牵牛来了,第一次牵来两头大母水牛,第二次牵来一头大母水牛。之后,他按原路返回樟树后直接将牛拉到高安市,姓鄢的开小车走高速到高安八景宾馆门口等我,然后姓鄢的坐我的车到高**南牛市将牛卖掉。2015年1月19日,姓鄢的在丰城大港农贸市场附近等他,他们见面后姓鄢的将自己的小车停在市场附近,然后坐他的车子走一条小的水泥路,走了五分钟左右,他们就上了赣江河堤,走了十分钟左右,下了河堤,看到旁边有一间像抽水站的新的小房子,路上有一堆沙子,他调好车头,将车厢尾挨到那堆沙子。姓鄢的就在旁边将两头大的母黄牛牵过来,但是其中一头牛绳子断了,牛跑了,所以只将一条牛牵上车就离开了。他们开车到高安江南牛市,将那头母黄牛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牛市场的守门人员黄*甲,黄*甲说是帮他亲戚买的。2015年1月13日,他开车到丰城围里转盘那里。朝沪昆高速方向走了几百米,到了赣江桥头,沿一条水泥路到河堤走,在距桥二、三百米的地方装了一头牛,又往前面走一、二公里有一个土堆,在那里装了二头或三头大水牛。2015年1月6日,姓鄢的在广福上高速的地方等他,他们见面后,姓鄢的坐他的车子上高速走了一段路,又下高速,花了5元过路费。下高速走了六、七里水泥路,经过一座桥下到了一条泥巴路上有土堆,他摆好车,在车上等了五分钟左右,姓鄢的牵来三、四头大的母水牛上车。2014年12月27日,姓鄢的打电话叫他拉牛,他从樟树开车过来,在水边镇往巴邱镇的十字路口与姓鄢的汇合,姓鄢的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路口旁的宾馆,坐他的车子沿105国道到了吉水县八都镇。在八都镇一个岔路口往右分路的水泥路走了7公里左右。路边有个村庄,他将车停在一条很陡的进村的路,他在车上等了十五分钟左右,姓鄢的就牵来两头牛上车后,姓鄢的又离开了,过了十五分钟左右,又牵来了两头牛上车。比到拖船拉牛晚些时候,他们在广福高速公路口附近汇合,姓鄢的坐他的车子朝塘货场沿着铁路一直走,走了两公里左右,经过田间的泥巴路走了一公里到了一条渠边,沿渠道堤走了三、四百米到了一座火车桥下。他在桥下等了十多分钟,姓鄢的牵了两头大的洋母黄牛上车后,又牵了两头牛上车。2014年11月至12月17日之间,他帮姓鄢的在丰城市拖船镇拉过二次牛,每次都是拉了二、三头牛。他还到新干县帮姓鄢的拉过一次牛,那天他们在新干加油站汇合,姓鄢的上了他的车,过了没多久就到了一个岔路口,他们就拐到小路去,沿小路走了二、三百米,路上有个土堆,姓鄢的将拴在路边树上的二、三头牛牵上车,然后他们从南安上高速将牛装到湖南省长沙市的一个牛市场,因那里牛的市场价不高,所以当天晚上7时许,又将牛运回到高**南牛市,将牛卸下后,姓鄢的将牛交给牛市的黄*甲,然后他们各自离开了。2015年1月26日2点多,他去吉水县盘古镇那边的一个村子为姓鄢的拉牛,还没到拉牛的地方,他的车子走一条刚修的泥巴路陷了车,姓鄢的就离开了,他说去看下牛,怕牛跑掉。早上8点左右,他花了350元钱叫别人的铲车拉他的车子起来。他的车子起来后,姓鄢的才来,姓鄢的就坐他的车子说要回去,并要他到巴邱开个宾馆住,晚上再来拉。他说去拉牛,姓鄢的说牛跑了,要傍晚才能回来。他开了20多公里,就看到了姓鄢的小车,他当时问姓鄢的要350元拉车的钱,姓鄢的没有给他。他基本上为姓鄢的装牛后都是由他一个人开车到高安市八景宾馆,姓鄢的开小车在那等他,然后姓鄢的上他的车和他一起到高安市黄沙的牛市场卖牛,卖完牛后,他到八景宾馆下车和他分手,但是有几次姓鄢的在樟树坐他的货车到江南牛市去。牛市场规定个人不能到市场内卖牛,每次都是提供市场中间人去卖牛。姓鄢的卖水牛找的最多的是身高170厘米左右的男子,60岁左右,听别人说也姓鄢,高安口音。他们到了装牛现场他都是将车子熄火并关车灯,有时他没熄灯,姓鄢的就叫他关车灯,姓鄢的很少使用光源,除非天太黑了,完全看不见姓鄢的就会使用自己的手机的手电筒照明。姓鄢的有一、二次蒙住了车牌。他为姓鄢的拉牛都是按每公里7元钱左右收取运费,最少一次的赚500元,最多的一次赚800多元。他开始装牛的时候就怀疑过姓鄢的牛源,姓鄢的说自己买来的,他就信了。他每次为姓鄢的装牛都有用他儿子读书用的笔记本记录,其他的每次运货也记在上面,这些日期都是事后记录的,可能有几天的偏差。他把记录的笔记本放在他家里卧室的床头柜上面。

被告人何**辨认公安机关提取的2014年9月24日20:45:11八景至樟树外车道卡口照片,2014年9月25日21:47:46八景至高安方向内卡口照片,2014年9月26日07:29:24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4年10月26日03:56:12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4年12月10日3:50:47八景至高安方向内卡口照片,2014年12月10日04:47:05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4年12月10日06:44:20八景至樟树外车道卡口照片,2014年12月17日03:43:43八景至高安方向外卡口照片,2014年12月27日05:20:40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5年01月03日09:12:16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5年01月06日05:25:29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5年01月13日03:31:20八景至高安方向外卡口照片,2015年01月13日04:32:44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5年01月13日八景至樟树外车道卡口照片,2015年01月19日04:11:58八景至高安方向内卡口照片,2015年01月19日05:14:06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5年01月19日05:38:06八景至樟树外车道卡口照片,2015年1月24日09:11:49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2015年01月25日04:39:14黄沙至灰埠方向卡口照片。以上照片中驾驶赣C×××××货车的男子均为他本人,坐在驾驶室副座位的男子均为姓鄢的男子,只要姓鄢的男子和他一起在车上就表示那天去装牛到高安市或装牛到江南牛市或卖完牛返回樟树。2014年10月02日12:56:16上湖至聂圩方向卡口照片,2014年10月02日18:16:43环城东路往八景方向卡口照片,2015年01月22日06:09:13高安至上高外卡口照片。以上照片中驾驶赣C×××××货车的男子均为他本人,坐在驾驶室副座位的男子均不是姓鄢的男子。

3、被告人晏*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7日下午,在新余市通济桥旁边,一个开白色粤C牌照的现代小车的男子和他谈好以1200元的价格从盘古镇拉8头牛到高安市。那男子先去吉水县盘古镇等他,他们在盘古镇敬老院见了面,那男子将小车停在敬老院门口,然后上了他的货车。他往前开了7公里左右,往左**一条烂的水泥马路拐,然后又走了7、8公里,那男子就叫他将车停在马路上找个有土堆能上牛的地方停好,然后他找了一个土堆,将车停在那里。那男子下车后叫他等那男子赶牛过来,当时大概22点的样子。那男子下车后往村庄方向走,他坐在车上等。过了20分钟的样子,那男子牵了二头大的水牛过来,那男子将一头牛牵上了车,另一头牛就牵不上去,那男子叫他下车帮忙赶牛上车,他就下车帮忙赶牛,下车的时候他开了手电,那男子要他关了手电。他们赶了20多分钟,那头牛还是不肯上车,他就把牛拴在车厢后面的挂角上,那男子又离开了。过了二十多分钟,那男子又牵了二头大水牛过来,他下车帮忙赶牛上车,他赶牛的时候又打了手电,那头不肯上车的牛赶了半个多小时还是不肯上车,那男子就将这头牛丢在停车的地方,和他上车往回走。那男子告诉他在峡江县巴邱镇那边还有四头牛要装,到了盘古镇敬老院,那男子就下车开自己的车在前面带路,到了巴邱镇人民北路,那男子将自己的车子停在右边的马路上,然后坐我的车过了赣江大桥往左拐,再往左拐穿过大桥底,到了赣江大堤上,在堤上找了个能上牛的沙滩,将车停在那里。当时晚上12点多,那男子叫他在车上等,那男子下去赶牛。过了15分钟的样子,有一辆摩托车经过他的车子,那骑摩托车的人停下来看了他车子一下就走了,这个时候那男子打电话问他为什么打手电。然后他在车上睡着了,大概过了20分钟,有二个警察把他叫醒,问他在这做什么,这是那个男子打电话要他往前开,他把车开到三岔路口,警察要他打电话给那个男子问往哪走,那男子要他一直往前开,那男子在水边等他,他开到加油站就听警察说那男子被抓住了,于是他和警察到巴**出所去了。他帮那男子装牛期间没有出现第三人也没有看见那男子付钱给卖牛的人。刚开始那男子请他去盘古装牛的时候,他就怀疑是要去运偷的牛,但看到那男子开一辆这么好的车,还给他看了几万元现金,保证不是偷牛,所以他就信了。

4、证人聂*的证言,证实他不清楚鄢**一共在江南牛市卖了多少牛,他记得鄢**在他中介卖出去的有16头水牛,都是耕牛。鄢**在他手上一共卖过4次牛。第一次在2014年的农历10份的一天上午,鄢**带了4头成年母水牛来到江南牛市,负责开门的黄*甲打了他电话,要他帮鄢**卖牛,由于次日才是赶集的日子,所以他没有去看鄢**的牛。次日凌晨4、5点的样子,他帮鄢**带来的4头母水牛卖给了九江永修县的牛贩子黄*甲,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他当时怀疑鄢**的牛是偷来的,因为鄢**连自己拉来的牛都不认识,而且每次说两句话后就躲躲藏藏,比较胆小,还有鄢**根本不懂牛的价格,经常出现高价的牛出低价,低价的牛出高价,可以看出来鄢**根本不是一个做牛生意的人。鄢**第二次找他卖牛距离第一次至少有20天,那次鄢**带了两头母水牛,看上去也都是耕牛,他帮鄢**中介卖掉了这两头母水牛。鄢**第三次来找他卖牛是大约在十来天前凌晨的时候,那一次有4头成年母水牛,还带了2头小水牛,也是耕牛。一头带小*的母牛以10500的价格卖给了黄沙镇叫罗*的农民,另外一头带了小*的母牛以9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湖乡广福村一个叫王*的农民,还有两头母牛以17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甲。第四次帮鄢**卖牛是在第三次的次日凌晨,鄢**带了4头成年母水牛,也都是耕牛。有两头牛以20000多的价格卖给了“细毛”,一头牛以8000多元卖给了“胡须子”,另外一头是范*帮鄢**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他不认识的人。那个以9000元的价格买了鄢**的牛的人觉得买贵了,就想赊账,但是鄢**不同意,两人就吵起来了并打了一架,后来那头牛还是他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胡须子”。黄*甲还帮亲戚从鄢**那买了一头黄牛。最后一次帮鄢**卖牛看到一个司机跟鄢**一起来的。

5、证人黄**的证言,证实他记得鄢**到江南牛市卖过四次牛,但鄢**应当不止四次,因为鄢**卖牛他不是每次都知道。一次大概是2014年农历10月的一天5时许,鄢**与一名司机装了四头杂交的母黄牛到江南牛市卖。一次是一个多月前的一天5时许,鄢**和那名司机拉了四头大母水牛到江南牛市卖掉了。一次是20多天前鄢**到江南牛市卖牛,他看见鄢**只装了一头母黄牛,他就以6500元的价格帮他姨夫甘*买了下来。一次是今年一月份得一天天亮前,鄢**和那名司机开车又拉了四头母水牛到江南牛市,其中两头大母水牛带了小牛崽,因为那天不当圩,没有牛交易,于是鄢**就打了他电话要他找牛市的牛伢子聂*帮估价,聂*将牛卖了36500元,除去聂*的介绍费只给了我36000元,后来鄢**没来,所以36000元钱还在他家里。鄢**卖水牛是找的牛伢人聂*,黄牛不知道找的谁卖掉的,鄢**应该还找过其他牛伢子卖牛,因为有时拉几头牛过来,并不是一个牛伢子能全部卖掉。鄢**第一次来江南牛市询问卖牛的情况时,他就把聂*介绍给了鄢**,后来鄢**来牛市卖牛,我并不是每次都知道。当时有个牛伢子到门口叫他,说鄢**于姓范的牛伢子在打架,他马上过去,就没打了,听说是老范给鄢**卖了一头牛,说好价钱后,因买牛的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又说不买了,鄢**怪范的牛伢人,由此引发打架。打架后,聂*就对他说鄢**对牛的价格根本不懂,不是做牛生意的人,当时他和聂*心想鄢**的牛可能是偷来的,但又想鄢**没这么胆大,开车去偷牛。

6、证人范*的证言,证实农历十一月的一天,因为“胡须子”的弟弟胡**想买那个泉港人的牛,让他来做中间人,他看了一下那个泉港人的母水牛,估计9000多元,就估价9100元,双方都同意了,但是一时号没付钱。过了没多久,胡**告诉我说那个泉港人这次带来的四头牛中,其他三头都以市场价便宜一、两千的价格卖了,那个泉港人的牛可能有问题,胡**提出不买这头9100元的牛了,于是那个泉港人就骂了胡**,胡**就打了那个泉港人一巴掌,于是泉港人叫来黄*甲,把打架的事调解了,后来聂*帮那个泉港人以9000元的价格卖掉了。在打架之前我就听说那个泉港人来过几次,每次都带四头耕牛来卖,有黄牛也有水牛,在今年农历十二月初六,他又见泉港人拉了四头母水牛来卖,泉港人大约不到十天会来一次。

7、证人甘*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9日,他外甥黄*甲以6500元的价格帮他买了一头黄牛。他把牛带到了派出所。

8、证人罗*的证言,证实他在江南牛市以10500元的价格通过聂*买了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刚出生没多久的小公牛。

9、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他在江南牛市以9500元的价格通过聂*购买了一头大的母水牛和一头小的公小牛。二头牛于2015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10、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他去过江南牛市5、6次,每次都会找一个叫聂*的牛市工作人员卖了5、6头耕牛给他。

11、证人高*的证言,证实鄢**分别于2015年1月24日晚和2015年1月18日晚在高安市八景宾馆住宿过,用的身份证是鄢某某的身份证。

12、被害人胡*、李**、宋*等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牛*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等情况。

13、八景宾馆消费单,证实宾客姓名为鄢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24日晚和2015年1月18日晚在高安市八景宾馆住宿过。

14、公安机关高*、黄**、何**、聂*、范*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在高安市八景宾馆住宿过的男子为鄢**,多次来江南牛市卖牛的男子和司机分别是鄢**和何**,江南牛市的工作人员为黄**,叫何**开车装牛的姓鄢的男子为鄢**,多次让聂*帮他卖牛的丰城泉港人为鄢**,和范*打架的泉港人为鄢**。何**每次帮鄢**装运牛的现场情况。

15、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鄢志武的作案工具及赃款、何**和晏*装牛的货车、被盗耕牛的情况。

16、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证实何**每次装牛的地点、时间、运费及获利情况。

17、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盗窃及装运耕牛的现场情况。

18、称重记录、过磅单及称重照片,证实部分被盗耕牛的重量。

19、通话记录照片,证实何**手机与鄢**手机通话的情况。

20、高速过路情况表、监控卡口查询单、监控卡口照片,证实鄢**驾驶的粤C×××××号车辆及何**驾驶的赣C×××××车辆经过各个监控卡口及高速路口的时间及车上人员情况。

21、峡江**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证实部分被盗耕牛的价格。

22、公安机关出具的认领情况说明、扣押款退赔情况说明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耕牛、赃款的发还、认领及退赔情况。

23、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鄢**的过程及被告人鄢**、何**、晏*的归案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除证人高*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和峡江**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可以确认。

被告人鄢**及其辩护人对证人高*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鄢**没有在高安市八景宾馆入住过。证人高*的证言与八**消费单、高*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何**的供述、监控卡口查询单及监控卡口照片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鄢**分别于2015年1月24日晚和2015年1月18日晚在高安市八景宾馆入住过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何**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鄢**的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是被告人何**事后记录的,不是很准确。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与被告人何**的供述、高速过路情况表、监控卡口查询单、监控卡口照片、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鄢**认为峡江**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估价过高,被告人鄢**辩护人及被告人何**辩护人认为峡江**证中心的鉴定结论除少数牛过磅称重外,其余都是根据被害人自报牛的重量鉴定的,与事实不符。峡江**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系峡江县公安局依法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盗牛的价值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人鄢**的辩护人及被告人何**的辩护人提出鉴定价格与事实不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十三次,盗窃46头牛,其中35头牛价值人民币3564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十一次,装运30头牛,其中29头牛价值人民币303767元,情节严重,其中犯罪未遂一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二次,共装运3头牛,价值人民币33820元,其中未遂一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鄢**于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1月27日分别在吉水县盘古镇和峡江县福民乡盗窃时,因被盗的牛都已被其牵走,被害人失去了对牛的控制,故该二次盗窃行为均系犯罪既遂。故对被告人鄢**及其辩护人提出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鄢**、何**、晏*的供述、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高速过路情况表、监控卡口查询单、监控卡口照片及公安机关扣押的笔记本等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告人鄢**实施十三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鄢**提出其没有实施另外十一次盗窃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鄢**、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能够证实2015年1月27日晚,峡江县公安局当场将正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被告人鄢**抓获的事实。故被告人鄢**提出自首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只要行为人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被告人何**、晏*作为货车司机,结合每次装牛的时间都在深夜,装牛的地点都与村庄有段距离,装牛时都按被告人鄢**的要求关闭车灯及均没有其他人在场等异常情况,故他们主观上明知或应当明知装运的牛是赃物。而且被告人何**、晏*一开始也都对牛的来源表示怀疑,但客观上仍然实施了装运牛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客观要件。何**的辩护人提出因被告人何**装运牛时不知道的牛是偷来的,故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015年1月26日晚,被告人何**前往吉水县盘古镇装运牛时因陷车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2015年1月27日晚,被告人晏*在峡江县福民乡未将牛装上车即被抓获,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晏*均有一次犯罪未遂,可予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晏*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被告人鄢**、何**、晏*的犯罪事实与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鄢志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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