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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徐**、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为下:

准许上诉人徐**、徐**撤回上诉。

上诉费人民币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上诉人徐**、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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