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为下:
准许上诉人徐**、徐**撤回上诉。
上诉费人民币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上诉人徐**、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