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周家村小组的负责人周**、周**、周**、周**,原审第三人长一组的负责人周**,原审第三人长二组的负责人周**,原审第三人长三组的负责人周**,原审第三人长四组的负责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退还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