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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委会长塘周家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周家村小组的负责人周**、周**、周**、周**,原审第三人长一组的负责人周**,原审第三人长二组的负责人周**,原审第三人长三组的负责人周**,原审第三人长四组的负责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2元,退还上诉人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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