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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某、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某某、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和被告陈某某、李*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都是高**镇老乡。2015年1月1日,被告李*菊说要借钱开酒店,并由李*菊丈夫陈某某亲手出具金额为263020元的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还款,开始说会还,后来原告打电话被告就不接,致使原告无法行使债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6302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条是我写的,签名也是我签的。当时借钱的时候已经拿房子去抵押了,2013年我想到原告处去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银行贷款还他的钱,可是原告不肯。

被告李*菊辩称:欠钱是事实,26万多元是利息滚出来的,本金最早是20万元,每年都驳过了借条,2013年已经归还了26000元,2015年5、6、7月份归还了三个月,每个月还了1500元,共还了4500元,8月份以后因为小孩要开学所以就没有还钱。我是想还钱的,但做生意亏本了,现在实在没有能力去还这个钱,我可以拿房子去还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菊系同村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先后两次借款共计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至2015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由被告陈某某重新写过借条确认债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某人民币贰拾陆万叁仟零贰拾元整,按月息1.2%计算。此据陈某某(身份证号36010219xxxx9518)”。该笔款项至今未还。2015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6302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双方经结算并经被告陈某某确认共计借款人民币263020元并以借条的形式签名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302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和被告李*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6302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被告陈某某和李*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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