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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经亲戚介绍相识,2006年3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2日生下儿子陈*甲,2007年12月12日生下女儿陈*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太短,认识还不到三个月就草率结婚,之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相骂吵架。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的身心长时间受到伤害。被告还嗜好赌博,对家庭缺乏责任心。2014年12月,原告向高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没有好转,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已经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有感情,我俩感情没有破裂,何况我们还生育了小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0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日生育儿子陈*甲,2007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陈*乙。婚前两人感情一般,婚后一段时间两人关系还可以,由于被告有赌博行为,原、被告为此事发生争吵,2012年3月15日,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并打架,导致原告受伤。2014年12月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1月22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以(2014)高*一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从2014年11月26日开始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还可以,由于被告有赌博行为,原、被告为此事发生争吵,原告在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赌博行为的错误,并就在2012年3月15日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冲突并打原告之事感到后悔,愿改正错误,和原告和好。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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