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邵*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2月8日,原告王*和被告邵*就离婚争议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保全费1210元,退回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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