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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担任记录,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相识,2010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3日生育女儿杨**。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给原、被告婚姻生活笼罩上一层阴影。让原告更为愤怒的是,被告竟然在我们有了女儿之后还同前男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尽力跟她沟通了很多次,但她都无法断绝关系,导致了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从2012年6月1日起,原、被告就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多了。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性格差异较大。长时间的夫妻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的疏远与破裂,不能继续生活且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杨**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分居两年,2014年12月原告还接我和女儿到深圳。不是原告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我与他是朋友,只是电话联系而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份因业务关系相识,进而相恋,系自由恋爱。2010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23日生育女儿杨**。2016年2月1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包容、信任,发生矛盾也应当及时交流,消除误解。在本案中,原、被告为自由恋爱,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应该说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虽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引起夫妻间的争吵,但原、被告之间没有影响夫妻感情的较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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