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黄**、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黄**、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0元(已减半),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陈*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贵溪市支行与江**、翁**、江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农业**贵溪市支行与被告江**、余**、江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与徐**、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赣0622民初155号原告吴新生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