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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在其租赁经营的彩票店内(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北门街道民主村菜场旁),摆设两台共十六个操作台的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且招聘两名服务人员专门负责上分、退钱工作。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对该彩票店进行检查时,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扣押赌博游戏机两台及赌资4,900元。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王*到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游戏机室现场照片、证人彭*、张*、陆*、郑**、郭*、郑**、邱*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彭*、张*、陆*、郑**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二台共16口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已扣押的被告人王*违法所得4,9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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