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甲犯聚众斗殴罪易*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甲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易*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甲及其辩护人殷*、易*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易*甲因怀疑其妻子与易*乙有婚外情,遂邀集易*庚和”阿*”、”波仔”、”王*”、”阿*”(均另案处理)等人分乘五辆车前往袁州区洪塘镇井江村找被告人易*乙讨要说法。被告人易*甲驾一面包车(赣C)先行冲到被告人易*乙家门口,与被告人易*乙发生争执,被告人易*乙和易*、易国平(另案处理)等持铁棍铁铲打砸面包车,被告人易*甲弃车逃走。”阿*”等人遂从车上拿出砍刀冲上前去与被告人易*乙等人互殴。易*庚被人用锄头打伤头部,尔后”阿*”等人趁机逃走。被告人易*乙等人又打砸面包车。

同年8月2日,被告人易*乙、易*甲分别到袁州**塘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易*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易*甲为轻微伤。经袁州**定中心鉴定,被损毁的面包车定损9575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易*乙故意毁坏他人面包车,定损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易*甲邀集多人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易*乙定罪处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易*甲定罪处刑。

被告人易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但不认为自己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1、没有聚众的客观行为;2、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3、没有实施斗殴行为。

被告人易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易*甲因怀疑其妻子与易*乙有婚外情,遂与易*庚、”阿兵”、”波仔”、”王*”、”阿*”(均另案处理)等人分乘多辆汽车前往袁州区洪塘镇井江村找被告人易*乙讨要说法。之后,被告人易*甲驾驶赣C面包车先行冲到被告人易*乙家门口,与被告人易*乙发生争执。被告人易*乙便和易*、易国平(另案处理)等人持铁棍铁铲打砸赣C面包车,被告人易*甲弃车逃走。易*庚、”阿兵”等人见状遂从车上拿出砍刀冲上前去与被告人易*乙等人互殴。在斗殴过程中,易*庚被人用锄头打伤头部倒地,尔后”阿兵”等人逃走。被告人易*乙等人又再次打砸面包车。

经袁州**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赣C面包车,损毁价值9575元。经江西**定中心鉴定,易某庚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易某甲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易*乙供述,易*甲怀疑我和其妻子有奸情。2015年7月31号晚上7点多,易*甲带了一伙人来到我们村,当时易*甲开了一辆金色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车牌号为赣C)到我家门口,第一次从易*甲车上下来一个五六十岁的老人,易*甲开车离开之后又返回来了,两次都差点撞到我父亲并将车子横着停在了马路上。当时我很生气就对我哥哥易*和老表易国平喊了句:”砸了他的车子”,然后我们就各自跑进家里拿了铁棍、锄头和铁锹出来,当时我拿了一根1米多长的铁棍,易*和易国平两人一个拿锄头一个拿铁锹,但是谁拿锄头谁拿铁锹我不记得了。我们三个人围着易*甲的车子砸,而易*甲被困在车子里面躲来躲去,我不记得有没有打到易*甲。我们砸了一分钟,易*甲叫来的大概20个人就冲过来了,其中有些人手中拿了砍刀和铁棍。大家对打起来,但只是互相挥舞了几下手上的工具,对方就弃械而逃了。他们跑了后,我们发现地上躺了一个对方叫来的人,这人是我打伤的,我当时挥舞着锄头从上往下打应该是砸到了这人的头部,然后我就叫我父亲易*丙报警并叫救护车过来。在民警来之前我一个人用铁棍和那些人留下来的砍刀再次砸了易*甲的面包车,车窗、玻璃、灯,反正能砸的地方都砸了,车子被砸的面目全非。斗殴时我们这边只有我、易*和易国平。易国平是我邻居也是我老表,大约40岁,身高大约170CM,体型中等;易*是我哥哥,27岁,身高167CM,体型中等。

对方在现场丢弃了7把砍刀和一根铁棍,砍刀都是铁管和刀刃焊接成的,长约1.2米,刀身长约35公分,铁管长80多公分,铁棍是空心铁管,长约1.2米,这些铁棍和砍刀都被民警收缴了。我手上拿的是一根长约60公分的空心铁管,我将它丢在了马路上后来不知被谁捡走了。易国平和易兵一个拿锄头一个拿铁锹但谁拿锄头谁拿铁锹我不记得了。铁锹和锄头都是用1.5米长的木棍连接的农用工具,铁锹和锄头应该是从我家或易国平家拿的,不知后来有没有放回去。另外,我和易某甲的妻子是一个屋场的,从2015年6月开始我才和她频繁的通电话和发微信,我只知道她的外号叫”红妹”,我和她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被告人易*甲供述,2015年7月31号晚上7时许,我和我父亲易*丁、大伯易*戊、小姑易*己从家里开了两辆车子去井江村找易*乙说易*辛的事情。在井江加油站遇到我的发小易成波、朋友”阿*”、”波仔”、”黄毛”、”阿*”等人,他们知道此事后表示和我一起去给我撑场面。当时我朋友开了三辆小轿车,易*己开了一辆车,我开了一辆五菱面包车一起到了井**委会。我爸打电话给易*乙商量易*辛的事,易*乙答应过来。过了一会儿有人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但没停,我朋友就开车去追,面包车在前面调了头就回去了。我和我伯父开面包车来到易*乙家门口,我伯父下了车易*乙那边人就说什么意思,然后就用铁棍砸我的面包车,把我车子的挡风玻璃和两侧的边玻璃都砸烂了,还用铁棍打伤了我,我左后脑勺被打出血,左手臂破皮,后部腰部受伤。我立马开车回去,由于开的太快差一点撞到易*乙的父亲。我踩了急刹车,车子就横在马路中间,停下来后他们5、6个人就围上来砸我车子的玻璃。砸完后他们又开始打我,我们这边人看见他们打我就过来和他们打起来了。我趁机从车窗里面出来往马路上跑掉了。他们打了几分钟,我们这边的人跑了,易*乙他们又砸我的车子。

此次,我们总共来了五辆车,朋友三辆,我和易某己各一辆,有十多个人,这些朋友我只认识易**,还有外号叫”阿兵”、”波仔”、”王*”、”阿*”,其他人我不认识,”阿兵”、和”波仔”是我在酒桌上认识的,他们是宜春人,具体地址不知,现在无业,我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易**和我年纪差不多大,与我同村,现在住在宜春街上,具体地址我不知道。我叫易**等人来主要是撑一下场面,壮一下胆。(我当时不知道他们会带刀具过去打架。)我们打架的位置在井江村上林组,我被砸的是一辆五菱荣光牌的金色面包车,现在面包车所有的玻璃、灯、反光镜都砸烂了,车身也被砸了很多下,车子都变形了。现场受伤的人,我不认识,应该是我朋友带过来的。

证人易*丙证言,我是易*乙的父亲,也是2015年7月31日晚上打架当场的见证者。今天晚上8时许,我看见一群社会青年(大约20人)坐了五辆车子来到我家门口。一辆面包车在前面直冲我站的地方,当时我被他们吓到了,就对开车的人说”你是不是喝多了酒,乱开车”,这时下来一个大约60岁的老人,话还没说完开车的人又踩油门开车冲向我,吓得我差点摔倒了。我儿子就冲上去说:”这辆车这么凶,砸掉这辆车”。该面包车又掉头和那几辆车子汇合了。过了一会儿,车子全部开过来了,那些人全部拿了砍刀和铁棍,下了车就和我儿子易*乙、外甥易国平打了起来。我儿子易*乙和外甥易国平拿的是摩托车上的减震器,并用减震器砸面包车,我看见打起来了就打电话报警,那群社会青年听到我报警后就都跑了。事后易*乙告诉我说其看到对方冲过来的时候拿了袁**家的锄头打。我看见对方有一个人侧躺在地上,头在流血手里还握着一把刀,我没有看清楚是谁打的。我儿子等人后来把那辆牌照为赣C五菱荣光面包车砸了,接着民警就来了。打架的现场在位于井江村农村信用社上面的300米左右的我家门口。

我们这边参与斗殴的就我、易**、易国平、易*,对方来了大概30个人。当时我和易国平没有拿工具,我大儿子易*拿了一个镰耙,对方那些青年人拿了砍刀和钢管,由于当时现场太混乱,我也不知道谁动了手。我参与了斗殴,但我没拿工具,也没有打到谁。现场还有冷春芽、易再茂、余*、袁**,还有一些人我不知道名字。

证人易某庚证言,2015年7月31日下午,”昌伢里”叫我出去并坐上了一辆日产的小轿车(车牌不记得)。我上车后发现开车的是洪塘布上村的余*,当时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昌伢里”和三个20多岁的年轻人坐在后排。我们开车直接到了井江村加油站附近,在那里已经停了两辆黑色的小轿车,余*将车停在了那两辆车子的后面,余*和”昌伢里”与该两辆车内的人聊天。我坐在车内没有下去,所以不知道这两辆车里坐了什么人。我们在那等了10分钟,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和白色的小轿车迎面开来并停在了我们三辆车子旁边。我们三辆小轿车上都有人下去和开面包车的人说话,说了不到一分钟都回车上了,”昌伢里”回来的时候给了我一包硬中华香烟。随后,那辆银白色面包车在前面领路我们四辆小轿车跟在后面一起来到洪塘镇井江村。当时我不清楚到井江村到底干什么,好像是要找什么人。进了井江村没过多远就看见有4、5个当地农民正拿着铁棍、锄头之类的东西砸那辆银白色面包车,我们前面两辆轿车上的人下来了有些人还拿了大约1米长的刀具(刀是用钢管和刀刃焊接起来的),我也跟着一起冲了过去和那些农民打了起来。原本我是站在后面的(我手里没东西),但不知道是谁把我推到前面去了,然后我就看见那个身高165公分,体型偏胖的30、40岁的人拿锄头砸向我的脑袋,我可以对这个人进行辨认。

发生斗殴时我们这边有15、6人,只有一部分人拿了刀,我坐的车上没人拿刀。对方有4、5个人,他们拿了铁棍、铁锹、锄头之类的。应该是开银白色面包车的人纠集我们的,我们在井江加油站等他,而且他还给我们每人发了一包烟(不是他亲手给的)。当时那些人,我只认识余*和”昌伢里”,余*,30岁左右,洪塘布上村人,身高约170CM,”昌伢里”26岁左右,楠木人,身高175CM。

证人易*辛证言,2015年7月31日20时过几分,我老公易*甲和易*乙等人打了架来到我娘家。他和易*乙打架是怀疑我和易*乙有婚外情。我和易*乙是一个村的,读书时就认识直到2015年6月份我们在一起打麻将才开始联系,到了7月30号左右就没有联系了。我和易*乙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我家公易*丁和丈夫易*甲不相信,一直想把易*乙找出来。

证人易*己证言,2015年7月31日晚上7点左右,在二哥易*丁家里吃完饭后,我和易*丁、易**、易*甲准备去井江村找易*壬书记请其做中间人协商易*辛和易*乙的事情。我们开车到了井江加油站时遇到了他的朋友然后他们和我们一起来到井江村。到了井江村,我哥易*丁打了易*乙的电话约他来易*壬书记家谈谈,易*乙答应了。几分钟后,有辆车子快速路过易*壬门口,2分钟后又返回来了,易*甲就开车载着易**跟了过去一直追到了易*乙家门口。之后,那里就传来了叫喊声,我看见易**站在车子旁边,车门上的玻璃都被砸烂了,易*甲跑了。我身后一伙易*甲的朋友围上来和易*乙等人打起来了。易*乙等人拿着钢管砍刀等把我身后的一伙人打散了,还有一个人被打倒在地上,我就打了110和120,后来民警来了。

我们一共去了四辆车,一辆黑色的东风日产,一辆白色三厢轿车,我二哥易*丁的牌照为赣C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以及我的牌照为赣C的白色广本。我们去了7、8个人,易*乙那边大概有10个人,他们那边有7、8个人拿了刀和钢管,易*乙拿了工具。易*庚是被易*乙那边的人用锄头砸中的头部。

证人易*戊证言,2015年7月31日晚上7点多,我和易*丁、易*甲来到村委会商量易*辛与易*乙的事情。我们在易*壬书记家看见了易*甲的车,我和易*甲开车追到了易*乙家门口。然后双方言语不和,易*乙那边有7个人(1个人拿砍刀,6个人拿铁棍)把易*甲的车拦下后就把车子砸个稀巴烂,玻璃全碎了,车身上还有被砍的刀痕。十几分钟后,易*甲的朋友大概10个人过来和易*乙他们打起来了,有3个人受伤,1个被打中了头,很严重。现场发现的7把砍刀和一些铁棍是易*甲的朋友带来的。

证人柳*证言,易*乙和易*甲打架时我在现场,因为我家与易*乙家对门。前天晚上8时左右,我在家门口休息,看见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开到易*乙家门口差点撞到易*乙父亲。易*乙家里人想把开车的人拉下来但面包车还是调头走了。过了5分钟左右,面包车又回来了,后面几十米远的距离还停了四辆车,随即下来一伙人手上拿着管制刀具和铁棍来到易*乙家门口。双方争执了几句后就发生了打斗,当时现场比较混乱,大约2分钟后,他们停下来开车走了,此时我看见有一头部流血的人躺在地上。后来民警就来了。

证人余某证言与潘会东证言基本一致,2015年7月31日晚上8点左右,我抱着孙女在家门口乘凉,突然有一辆面包车在易某乙家门口停了下来,车上下来一个年轻人和一个中年人,当时很多人围观,我没看清楚发生了什么。这时坡下面约有30个人走过来,有的手里拿了刀拖在地上往易某乙家走。之后,那辆面包车就调头想走,走了没多远那些拿刀的人就打起来了。打了几分钟这些人就跑了,我看见一辆面包车被砸烂了停在那里。打架的人中我只认识易某乙、易*和周古子,其他人我不认识。

证人易*丁证言,2015年7月31日晚上7点多,我和我儿子易*甲去井江村易*壬书记家协商解决易*乙和易*辛的事情。易*甲在易*壬书记家门口看见易*乙家的面包车就开车追到了他家,结果易*乙那边叫来的一群社会青年把我儿子的车砸了还和我儿子打起来了。我儿子叫来的10几个同学也上来帮忙结果打成一片了。当时我儿子和两个同学受了伤,其中一个被铁棍打中了头,有点严重。我儿子左*、左手肘关节、右手都流血了。我的车子价值56000元,车上的玻璃、灯、保险杠都被砸烂了,车身还有刀痕,修复估计要10000元。

证人易*壬证言,2015年7月31号晚上8时许,易*丁,易*己等带了10来个人到我家说找易*乙解决易*辛与易*乙婚外情的事情,我打电话叫易*乙过来协调,我看见这么多人怕出事就没打电话叫易*乙过来。我们在一起聊天,没多久易*丁接到电话说那边打起来了,车子都被砸了。我等到派出所民警来了后和民警一起到达现场,看见一个人倒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后来才知道是易*甲带来的人。在现场民警收缴了很多刀具。

”周**”的真名叫易国平,是易某乙亲戚也是他邻居,30岁左右,身高168CM左右,中等身材。

检查笔录及被砸毁物品照片,证实2015年7月31日晚上易某乙等人打砸的车子是一辆牌照为赣C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该面包车所有的玻璃、灯、反光镜均被砸烂,车身还有多处刀痕。

作案工具照片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7月31日晚上易*乙与易*甲等人打架的现场有人使用刀和铁棍等工具,易*庚被砸伤躺在地上。

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扣押了长约一米三的砍刀7把,长约一米二的铁棍1根。

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7月31日晚上易某乙等人打砸的车子是一辆牌照为赣C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该面包车所有的玻璃、灯、反光镜均被砸烂,车身还有多处刀痕。同时,还有一名伤者倒地,头部被打伤,地上有大量血迹,并且在马路旁边发现7把砍刀、1根铁棍。

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易*乙、易*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易某甲受轻微伤一级、易某庚受重伤二级,易某甲轻微伤。

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砸毁的五菱面包车损失价值人民币9575元。

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31日7时许,在洪塘镇井江村上林组,易*甲因怀疑易*乙和易*辛有婚外情而来到易*乙家并与对方发生口角,易*乙等人将易*甲的面包车砸烂。现场面包车所有的玻璃、灯、反光镜都被砸烂,还有多处刮痕。

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易*乙一方与被告人易*甲一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现被告人易*乙已赔偿3万元给被告人易*甲一方。被告人易*乙一方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被告人易*甲。

人口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证实被告人易*甲、易*乙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无前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甲邀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易*乙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损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经查参与斗殴的易*庚证言证实易*庚等人在井江加油站附近等待被告人易*甲的到来,之后与被告人易*甲一同前往井江村找被告人易*乙,因此被告人易*甲作为缴集人是明确的;当易*庚等人看见被告人易*甲的车辆被砸时,易*庚等人持械跑过去与被告人易*乙等人打在一起,被告人易*甲作为邀集人也并没有制止斗殴行为,因此对被告人易*甲辩解及其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易*甲、易*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甲、易*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易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被告人易*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