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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江西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达**有限公司均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撤回本诉和反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本诉原告杭州**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江西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和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333元,减半收取166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1667元,减半收取83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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