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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与被告刘*、邱**、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与被告刘*、邱**、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被告中亿佰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2日,被告刘*、邱**因需资金周转,通过中介方被告中亿佰联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刘*与原告董**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清本金;第三条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0‰计算,逾期加收50%逾期利息;第四条约定:利息按月支付;第七条第7项约定:借款人违约,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起诉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鉴定评估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刘*承担。被告刘*还向原告董**立有借据一张。同日,被告中亿佰联与原告董**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第10条的约定:如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原告本息,由被告中亿百联先行垫付本息,负责转移原告债权,确保原告资金安全。原告出于对三被告的信任,于2014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昌支行向被告刘*转账120000元。被告刘*借此款后,利息按月利率20‰支付至2015年6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取,本金120000元至今未归还,并停止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过,作为中介公司的被告中亿佰联也不履行约定义务,三个被告明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刘*、邱**共同赔偿原告董**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并支付合同违约金;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答辩称,1、通过中亿佰联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是事实;2被告中亿佰联是不合法的,违规操作这个借款合同,我已向被告中亿佰联缴交了按借款120000的6%计人民币7200元管理费;3、担保人刘广州不具有担保的能力;4、我妻子邱**没有在这合同上面签字。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刘*、邱**因需资金周转,通过中介方被告中亿百联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刘*与原告董**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是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清本金;二是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0‰计算,逾期加收50%逾期利息;三是利息按月支付;四是借款人违约,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起诉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鉴定评估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刘*承担。被告刘*向原告董**立有借据一张。同日,被告中亿佰联与原告董**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第10条的约定:如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原告本息,由被告中亿佰联先行垫付本息,负责转移原告债权,确保原告资金安全。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通过中国**昌支行向被告刘*转账120000元。被告刘*借此款后,利息按月利率20‰支付至2015年6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取,本金120000元至今未归还,并停止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过,作为中介公司的被告中亿百联也不履行约定义务,三个被告明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被告刘*与被告邱**于2007年1月31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邱**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中亿佰联的营业执照、借据一份、借款合同一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一份、赣**行回单一份被告刘*与被告邱**的婚姻登记信息及原告董**、被告刘*当庭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所欠原告董**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诚实守信,如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按合同规定的月利率20‰计算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合同违约金之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已经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按月利率20‰(折合年利率为24%)计算的利息,已达上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及支付违约金之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刘*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6月11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与被告邱**是夫妻关系,被告刘*向原告借款期间是系夫妻关系存续期,所借原告之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关于保证责任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中亿佰联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约定如借款客户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中亿佰联承担垫付本息,因此,被告中亿佰联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中亿佰联、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承担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所欠原告董**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被告邱**、被告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刘*、邱**、会昌县中亿佰联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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