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闵某某诉李*离婚一案,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故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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