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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谌**,被告熊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恋爱,2006年7月18日生育儿子熊某乙,2011年2月14日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

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吸毒恶习,因长期吸毒产生严重幻觉,并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熊*甲辩称:我希望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相识,2006年7月18日生育男孩熊某乙,现随被告家人生活;2011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7月原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一直没有来往。期间2013年3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服刑江**都监狱。2015年12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夫妻间无共同财产。

庭审中,因原、被告对婚姻各持异议,法庭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后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关系。尤其是2012年7月始,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因犯罪被判刑,期间夫妻一直未来往也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刘某某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目前尚在监狱服刑期间,原告要求婚生儿子熊某乙由被告抚养,故这一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熊某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熊*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三、现各人的衣服、日用品归各人所有,小孩衣服、日用品归小孩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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