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潭综合**租赁有限公司与杨**、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华通工**限公司与被告杨**、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吊车致损尚未修复好,修理厂发票无法及时提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华通工**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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