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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周**与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尹**、周**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尹**、周**于2016年2月4日就本案争议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安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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