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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证,同年11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诉讼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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