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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预收上诉人**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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