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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