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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陶京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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