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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方*。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于2014年正月开始分居,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应某辩称,原、被告过去吵架是事实,但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吵架很正常,而且离婚对子女成长不利。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方*。原、被告婚后有时因家庭琐事吵架。2014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开始分居,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人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二个子女,仅在2014年正月因家庭琐事吵架后开始分居,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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