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安县**限公司与周**、黄**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安县**限公司、周**、黄**、吴**、邹**、刘**、黄*、彭**、周**、肖**、曾**、曾**、罗**、肖**、肖**、杨**、曾**、刘**、肖**、肖**、周**、李**、裴**、刘**、王**、周**、肖**、肖**、龙平花、袁**、刘**、王**、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2日,吉安**电子厂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2009年2月12日,吉安**电子厂注销。2009年2月19日,吉安市**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2013年9月17日,吉安县**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2014年1月6日,吉安县**限公司进行了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陈**变更为甘海钢。吉安市**限公司与吉安县**限公司二者经营范围一致,且实际生产的产品及设备等均未发生变化,原吉安市**限公司所有员工也成建制地被吉安县**限公司接收且未办理交接手续。2014年1月18日,吉安县**限公司与周**等32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周**等人在工作期间,吉安县**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到期后,吉安县**限公司未与周**等人续签劳动合同,且未发放2015年2月份、3月份的工资,周**等人遂向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现吉安县**限公司因不服吉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吉县劳人仲裁字(2015)第03号裁决,提起诉讼。另查明,周**于2007年3月21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副主管。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404元、3244元、2571元、2421元、2833元、2291元、2394元、2811元、2274元、2639元、2079元、2106元,其月平均工资为2422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周**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05元;黄**于2010年3月2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40元、2419元、1641元、1404元、1912元、1565元、1651元、2496元、2053元、1859元、1909元、1662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黄**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吴**于2009年11月27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197元、2408元、1705元、2298元、1890元、1698元、1435元、2609元、2234元、1927元、2086元、2033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960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吴**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邹**于2010年9月8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997元、2365元、1536元、1294元、1805元、1460元、1547元、2390元、1946元、1674元、1580元、1377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664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邹**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刘红*于2010年3月15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00元、2363元、1541元、1276元、1812元、1465元、1551元、2396元、1953元、1931元、1909元、1731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744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刘红*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黄*于2012年8月29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953元、2438元、1621元、1396元、1886元、1572元、747元、2505元、2083元、2000元、1820元、1731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729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黄*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10元;彭**于2013年5月31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905元、2305元、1501元、1325元、1772元、1376元、1551元、2399元、1953元、1770元、1817元、1565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686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彭**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62元;周**于2013年2月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857元、2380元、1541元、1304元、1812元、1465元、708元、2446元、2003元、1901元、1859元、1616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657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周**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48元;肖**于2013年4月8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助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57元、2493元、1446元、1595元、2042元、1711元、1807元、2666元、1977元、2154元、2106元、1825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906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肖**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415元;曾雪*于2007年5月14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42元、2468元、1632元、1499元、1914元、1626元、1684元、2499元、2085元、1727元、1678元、1350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767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曾雪*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16元;曾**于2012年9月1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测试员。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985元、2530元、1691元、1515元、2012元、1692元、1639元、2596元、2153元、2070元、2009元、1791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90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曾**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罗四俚于2007年8月2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17元、2409元、1574元、1335元、1849元、1599元、1686元、2531元、2088元、1966元、1909元、1662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02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罗四俚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肖**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19元、1647元、1263元、1836元、1342元、1405元、1428元、2282元、1887元、1564元、1533元、1387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549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肖**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肖**于2007年3月20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64元、2544元、1554元、1494元、2060元、1687元、1681元、1511元、2053元、1966元、1900元、1748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771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肖**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48元;杨**于2013年5月31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857元、2222元、1396元、1154元、1665元、1360元、1447元、2290元、1846元、1379元、1530元、1327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539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杨**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72元;曾小*于2011年8月17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836元、2227元、1536元、1294元、1805元、1460元、1511元、2368元、1946元、1660元、1580元、1493元,其月工资为1643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曾小*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刘**于2007年7月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04元、1774元、1535元、2013元、1464元、1319元、1576元、2446元、2014元、1721元、1836元、1559元,其月工资为1688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刘**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肖**于2008年6月25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68元、2580元、1741元、1565元、2012元、1692元、1751元、2599元、2153元、2070元、2009元、1791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919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肖**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肖**于2007年4月27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90元、1789元、1575元、1986元、1465元、1555元、1172元、2432元、2037元、1846元、1779元、1582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692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肖**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05元;周**于2010年3月2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141元、1909元、1683元、2130元、1595元、1662元、1683元、2537元、2143元、2046元、2009元、1791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60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周**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李**于2010年8月23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39元、1641元、1424元、1871元、1336元、1421元、1433元、1855元、494元、1660元、1592元、1482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437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李**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裴**于2008年9月28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22元、1368元、1424元、1809元、1336元、1421元、1433元、2287元、1768元、1852元、1840元、1662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601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裴**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刘**于2011年11月1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154元、2296元、1591元、2189元、1790元、1591元、1519元、2462元、2132元、1619元、1760元、1717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18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刘**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王**于2013年4月15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923元、1837元、1375元、1990元、1603元、1296元、1389元、2252元、1586元、1563元、1930元、1674元,其月工资为1618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王**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59元;周**于2010年9月9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157元、2311元、1605元、2198元、1793元、1598元、1542元、2470元、2134元、1669元、2034元、1981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74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周**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三英于2010年9月8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157元、2311元、1462元、2143元、1775元、1598元、1560元、2457元、2130元、1727元、2086元、2033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69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三英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肖**于2010年3月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63元、2221元、1398元、1975元、1445元、1173元、1329元、2288元、2048元、1607元、1766元、1733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670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肖**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285元;龙平花于2010年3月1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18元、1671元、1538元、1742元、920元、1561元、1506元、2435元、2068元、1609元、1740元、1708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626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龙平花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袁**于2010年3月23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86元、2187元、1505元、2099元、1700元、1501元、1490元、2414元、2065元、1568元、1729元、1667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750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龙平花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刘**于2012年3月1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855元、2213元、1086元、300元、1297元、1395元、1452元、2373元、2040元、1542元、1675元、1668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491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刘**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王**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154元、2300元、1598元、2189元、1790元、1591元、1580元、2504元、2128元、1639元、1760元、1728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39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王**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181元;康**于2013年7月15日进入吉安市**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普工。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分别为1039元、1951元、1654元、2147元、1896元、1766元、1753元、2560元、2265元、2109元、1839元、1775元,其月平均工资为1896元,吉安县**限公司还未发放康**2015年2月份工资150元、3月份工资415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吉安县**限公司未为周**等32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周**等32人据此要求与吉安县**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吉安县**限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费。二、双方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8日。合同到期后,吉安县**限公司未及时与周**等32人续签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吉安县**限公司应双倍支付2015年2、3月份的工资。三、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吉安县**限公司成建制接收了吉安市**限公司所有的员工,且二公司所用设备、生产的产品均无变化,亦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所以周**等32人在吉安市**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到吉安县**限公司的工作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吉安县**限公司应向周**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应向黄**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吴**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5个月工资;应向邹**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黄*支付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应向彭**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应向周**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5个月工资;应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应向曾**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应向曾**支付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应向罗**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应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为4.5个月工资;应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应向杨**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应向曾**支付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工资;应向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应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为7个月工资;应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工资;应向周**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李**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裴**支付经济补偿金为7个月工资;应向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3.5个月工资;应向王**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应向周**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肖**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龙平花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袁**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个月工资;应向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3个月工资;应向王**支付经济补偿金为4.5个月工资;应向康**支付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吉安县**限公司与周**、黄**、吴**、邹**、刘**、黄*、彭**、周**、肖**、曾**、曾**、罗**、肖**、肖**、杨**、曾**、刘**、肖**、肖**、周**、李**、裴**、刘**、王**、周**、肖**、肖**、龙平花、袁**、刘**、王**、康**之间的劳动关系。二、1、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周**经济补偿金19376元(2422元/月×8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710元,为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7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吉安县**限公司支付黄**经济补偿金9000元(1800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为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3、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吴**经济补偿金10780元(1960元/月×5.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为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9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4、吉安县**限公司支付邹**经济补偿金8320元(1664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5、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刘**经济补偿金8720元(1744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6、吉安县**限公司支付黄*经济补偿金5187元(1729元/月×3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720元,为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2年8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7、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彭**经济补偿金3372元(1686元/月×2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24元,为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8、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周**经济补偿金4142.5元(1657元/月×2.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796元,为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9、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肖**经济补偿金3812元(1906元/月×2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1130元,为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0、吉安县**限公司支付曾**经济补偿金14136元(1767元/月×8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532元,为曾**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7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1、吉安县**限公司支付曾**经济补偿金5670元(1890元/月×3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为曾**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2、吉安县**限公司支付罗**经济补偿金14416元(1802元/月×8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工资870元,为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7年8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3、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肖**经济补偿金6970.50元(1549元/月×4.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4、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肖**经济补偿金14168元(1771元/月×8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796元,为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7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5、吉安县**限公司支付杨**经济补偿金3078元(1539元/月×2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44元,为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6、吉安县**限公司支付曾**经济补偿金6572元(1643元/月×4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曾**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7、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刘**经济补偿金13504元(1688元/月×8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7年7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8、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肖**经济补偿金13433元(1919元/月×7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870元,为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8年6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19、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肖**经济补偿金13536元(1693元/月×8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710元,为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7年4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0、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周**经济补偿金9300元(1860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710元,为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1、吉安县**限公司支付李**经济补偿金7185元(1437元/月×5个月)、李**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为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8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2、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裴**经济补偿金11207元(1601元/月×7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为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08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3、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刘**经济补偿金6363元(1818元/月×3.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1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4、吉安县**限公司支付王**经济补偿金3236元(1618元/月×2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18元,为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5、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周**经济补偿金9370元(1874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870元,为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6、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肖**经济补偿金9345元(1869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为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9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7、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肖**经济补偿金8350元(1670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870元,为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8、吉安县**限公司支付龙平花经济补偿金8130元(1626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龙平花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29、吉安县**限公司支付袁**经济补偿金8750元(1750元/月×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30、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刘**经济补偿金4473元(1491元/月×3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31、吉安县**限公司支付王**经济补偿金8235元(1830元/月×4.5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662元,为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1年2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32、吉安县**限公司支付康**经济补偿金3792元(1896元/月×2个月)、2015年2月份、3月份二倍工资1130元,为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及补缴手续。上述事项限吉安县**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及办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吉安县**限公司负担。

周**等32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双倍工资差额按各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主要理由为:2015年2、3月份放假,工作时间短,双倍工资差额按该两个月的实际工资计算不公平。

被上诉人辩称

吉安县**限公司未予答辩。

吉安县**限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主要理由为:1、周**等人于2007年先后入职吉安**限公司,该公司后来停业,吉安县**限公司于2013年9月7日成立,两个公司系独立法人,并非承继关系,周**等人在吉安**有限公司工作的年限不应计算为吉安县**限公司的工作年限。2、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公司从2月1日起放假,3月9日开始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吉安县**限公司提出要交社保,但周**等人不同意,双方协商公司每个月支付200元社保补贴,不缴纳社保费,因此,吉安县**限公司不应再为周**等人补缴社保费。

周**等32人答辩称: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吉安县**限公司应否及如何向周**等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一审对吉安县**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认定是否正确?3、吉安县**限公司应否为周**等32人办理社保登记及补缴社保费?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等32人与吉安县**限公司的合同于2015年1月18日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吉安县**限公司应当向周**等32人按照其实际工资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吉安县**限公司成建制接收了吉安市**限公司所有的员工,且两个公司所用设备、生产的产品均无变化,亦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关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周**等32人在吉安市**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到吉安县**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判据此认定周**等32人的经济补偿金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向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吉安县**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社会保险费以社保补助的形式发放给了员工个人,退一步讲,即使以补助的形式发放也与法相悖。因此,吉安县**限公司应当为周**等32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周**等32人、吉安县**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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