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胡**、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与被告胡**、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胡**、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40元,减半收取10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20元(已由原告林**预交),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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