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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章*一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以被上诉人吴某某下落不明,诉讼成本过高等为由,于2016年3月1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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