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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曾**、张*、被上诉人中国**萍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作出(2014)安*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后,又以数字存在误算为由作出(2014)安*初字第1170-1号民事裁定,该民事裁定变更了(2014)安*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的具体判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定适用范围,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第1170-1号民事裁定;

发回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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