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与刘**、钟*等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甲与被告刘**、钟*、刘*乙离婚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甲诉称:2013年正月原告康*甲经人介绍与被告刘*乙认识,两人订立了婚约,订婚席上,为了方便行使嫁娶各礼节,女方提供茶单一份。茶单上载明,男方给付聘金79999元,猪肉99斤,鸭子49斤,鸡仔49斤,另加三金,干盒若干。女方回风扇,电视各一台,棉被成套,订婚后各自外出打工。农历2013年冬,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彩礼70099元,给被告刘*乙购买了三金后。原、被告刘*乙于××××年××月××日在南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包括给女方送去猪肉和值班酒席等,又花去近三万元。婚礼后不到十天,被告刘*乙便吵吵要与原告离婚,并隔三差五的给原告父母难堪。原告父母年事已高,处处忍让着,就当是新媳妇刚刚过门不习惯。被告刘*乙却不领情,一不顺心便大发脾气。且以怀孕为借口与原告分居,2014年端午节的当天,被告刘*乙不辞而别,从此与原告不再联系,只是与其父母联系,据被告的亲弟弟及邻居小孩透露,2015年春节被告刘*乙还回家过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刘*甲告知被告刘*乙的电话号码,请求被告刘*乙回家,但是屡遭拒绝。原告只能通过QQ联系到被告,但每次也只能听到被告刘*乙的谩骂。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刘*乙之间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足五个月。被告刘*乙之所以嫁给原告并不是出于真心,更无感情可言,目的是为其父母筹备资金,是以婚姻为形式骗取原告的金钱和感情。原告的父母年过花甲,为了儿子的婚姻花了自己大半辈子的积蓄,现在人去财空。经过调解未达成相关的协议。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财礼及其他财物共计9064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康*甲为支持其诉称,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刘*乙的结婚证,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康*甲、刘*乙、刘*甲、钟*的户口登记本,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身份情况。3、茶单,以证明给付彩礼的数额。4、购买三金的发票,以证明原告购买了三金的数量及总价。5、录音光盘,以证明被告刘*乙离家出走的事实及给付彩礼的数额。6、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刘*乙出走的时间、聘金的数额及双方无感情的事实。7、遂川县公安局接出警登记表,以证明被告刘*乙出走的事实。8、南**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原告家庭困难。9、证人方*、郭*、康*乙,以证明原告结婚曾向其借钱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数额。

被告辩称

被告刘**、钟*、刘*乙答辩称,原告在诉状陈述的有些是虚构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没有借婚姻索取巨额的彩礼,双方在结婚前已经认识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一年之后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草率结婚。结婚时被告也置办了3万多元的财物作为嫁妆。原告给付的彩礼只有70099元,并不是79999元。原告和被告刘*乙结婚后,被告刘*乙在原告家里也生活了一段时间,而且怀孕了,在被告怀孕期间,原告对被告关怀不周,甚至连被告离家出走后也不见其前来寻找。是原告根本不想被告回家,才导致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被告给回彩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给回彩礼情形。结婚时原告买的三金,属于赠予的情形,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予,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了并生活了一段时间,赠与的条件已经成就了,“三金”应该不予以返还。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提供了以下证据:1、调查笔录,以证明原告只给付了40000元彩礼,被告返回的嫁妆有30000元,婚后被告在原告生活了5个月,还怀过孕。被告刘*乙离开原告后康某甲没有到刘*甲家等过。被告家忠厚老实不会借婚姻骗取财物。2、樟**委会的证明,以证明被告为人老实忠厚老实,无违法的行为。3、录音录像光盘,以证明原告家拥有砖混结构的房屋,家庭条件较好。4、嫁妆清单,以证明结婚时被告置办的嫁妆详单。5、证人张*的证言,以证明被告置办了嫁妆,被告刘*乙出走后原告未来寻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正月,原告康**和被告刘*乙经人介绍认识后谈婚,在订婚席上约定原告方给付彩礼79999元。后原告实际给付了被告方彩礼70099元及猪肉、鸡、鸭等物品,同时结婚时原告方还为被告刘*乙置办了“三金”(金戒指、耳环、项链),折合7359元。××××年××月××日在南江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14年的农历正月初六原告康**和被告刘*乙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双方都置办了酒席,同时被告刘*甲、钟某方为了女儿出嫁,也置办了摩托车、冰箱、电脑、棉被等嫁妆。婚后被告刘*乙和原告康**共同生活了5个多月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偶有争吵。2014年端午节,原、被告双方因是否要去被告父母家,发生了争执,被告刘*乙离开了原告家在外务工,双方没有电话联系,原告也无从知晓被告刘*乙的下落,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6月29日,原告康**以和被告刘*乙分居时间长,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刘*乙离婚,又因结婚时给付了彩礼,双方生活时间短,要求被告归还彩礼90646元。遂成讼。

以上事实有当时人陈述、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与被告刘*乙经人介绍后认识谈婚,由于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农历五月,被告刘*乙因琐事离开了原告后双方就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了联系,同时被告刘*乙也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康*甲和被告刘*乙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康*甲要求与被告刘*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康*甲和被告刘*乙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原告康*甲给付70099元彩礼外置办了“三金”及其他物品还举行结婚酒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花销较大,本案原告家庭也并不富裕,又无过错。考虑上述理由及被告家也举行了结婚酒席,置办的嫁妆,婚后原、被告也共同生活了等原因,本院依法酌定被告方返回原告康*甲彩礼24000元。结婚时置办的物品现仍在原告家,该些财物全归原告所有。结婚时原告康*甲购买了“三金”,因“三金”属于附条件的赠予,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要求被告刘*乙归还“三金”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结婚给付的财物(鸡、鸭、猪肉等)因在办理结婚酒席时消耗了,数额较小,也系民间结婚时的礼仪行为,原告要求归还,本院不予以支持。因被告刘*甲、钟*作为被告方的家庭成员接纳了彩礼,故被告刘*甲、钟*也应该承担相关的偿还的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康*甲与被告刘*乙离婚。

二、被告刘**、刘**、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原告康*甲给付的彩礼24000元。

三、驳回原告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负担760元,被告承担273元,该款原告已经支付,由被告承担的部分,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