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鹰潭市信**份有限公司与艾**、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鹰潭市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六月一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市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鹰潭市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9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