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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三兄弟厨卫精品店诉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川县三兄弟厨卫精品店诉被告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川县三兄弟厨卫精品店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黎川县三兄弟厨卫精品店诉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以承接了黎川县廉租房工程需购买地砖、洁具为由到我店赊购地砖、洁具37704元,扣除2013年10月29日预付的15000元,尚欠货款22704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严**支付尚欠货款22704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严**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张**的身份证、被告严**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

三兄弟厨卫精品店销售清单3份,证明被告购货情况及欠款金额。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抗辩权利。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因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认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黎川县三兄弟厨卫精品店是经营太阳能热水器、洁具、五金、电器、瓷砖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0月29日,被告严**至原告处要求购买洁具,并预付购货款15000元。2013年10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立柱盆、单高龙头、下水、下水软管、水箱,合计价款为14615元,并由被告在销货记录卡上签名确认。2013年11月19日,被告收到原告立柱盆、单高龙头、下水、下水软管,合计价款1870元,被告在三兄弟厨卫精品店金德水暖配件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2013年年底,被告收到原告地漏、小地砖33007、水箱、蹲盆,合计价款为21219元,被告在三兄弟厨卫精品店金德水暖配件销售清单上签名确认,该清单载明“总21219+1648510月29日预付15000实差22704”。之后,被告未向原告购货,也未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洁具、水暖配件事实存在,被告在原告的销售清单上签名,是对收到原告货物的确认,也是对货物价值的确认。3张销货单总金额为37704元,扣除被告预付货款1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22704元,与2013年年底的销售清单载明的实差22704元相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70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黎川县三兄弟厨卫精品店货款227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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