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辩护人徐**、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2月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张**驾驶赣E×××××号小型轿车,沿水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上饶市第二中学南侧人行横行道以南三十米处,碰撞并拖行位于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金*,造成金*头、胸严重复合性损伤。2015年12月7日,被害人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饶公交认字(2015)第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注意察看道路前方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金*坐在车行道内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甲得知所驾车辆碰撞路人后,主动拔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处置。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家属与被害人金*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金*家属人民币8万元,同时被害人金*家属就金*死亡赔偿款另行向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金*家属同意谅解被告人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甲常住人口信息、血液酒精浓度测验、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人张*乙的证言、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事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