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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增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沈*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生育儿子唐**。××××年××月××日,双方在黎川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2009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为逃避外出务工,虽然2011年被告也往原告处务工,但是期间也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淡薄。2013年被告回家务农,原告继续在外务工,除偶尔过节回家看望儿子,很少回家,原、被告双方也少有联系。2016年年初,原告回到黎川与被告商谈离婚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唐*甲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外原、被告在黎川县德胜信用社有30000元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后相识相恋,交往一段时间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唐**。××××年××月××日,双方在黎川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尔会发生争吵。夫妻共同债务有在黎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胜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夫妻双方一起外出务工,抚育儿子,共同经营家庭,也培养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因为沟通不够,致使夫妻之间缺乏信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彼此信任、悉心照顾子女及其家庭,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沈*提出的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沈*与被告唐*甲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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