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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枝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朱*枝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10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参加了婺源**有限公司组团的”上海**通车三日游”。因旅行社的导游怠于履行导游职责,对游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申请人朱**于2010年10月1日下午六时许在游览城隍庙时走失,申请人多次寻找未果,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朱**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朱**,男,193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家村委会梨木岑村003号,系申请人的父亲。2010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参加了婺源**有限公司组团的”上海**通车三日游”,当日傍晚在游览城隍庙时,因婺源**有限公司的导游工作失误,致参团人员朱**走失,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2014年10月20日,申请人朱*枝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朱**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了寻找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仍然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婺源县人民法院(2011)婺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婺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各一份,申请人朱**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婺源县**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婺源县公安局紫阳派出所证明原件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0年10月1日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故对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朱**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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