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中铁八**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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