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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长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采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长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程长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程**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

2013年10月的一天,经被告人程**介绍、联系,郭**(另案已判刑)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金爵大酒店一房间内,将7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刘*(另案已判刑)。后刘*伙同程**将该700克甲基苯丙胺运输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用于贩卖。

2014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程**携带毒品从外地至浙江省杭州市欲伺机而卖。次日上午,程**冒用他人驾驶证入住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杭州悦东假日酒店,随后在该酒店519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黄色晶体1包、绿色颗粒1包、红色颗粒2包,经鉴定上述晶体和颗粒共计净重91.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程**非法采矿的事实

2010年2、3月份起,被告人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德安县磨溪乡新田村岷山组石煤矿区非法开采石煤。2010年9月20日、2011年6月22日,德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德**管局”)先后两次给予程**行政处罚,并责令程**停止非法采矿行为。2011年6月底至11月底期间,程**又与邓*(另案处理)合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在上述石煤矿区非法开采石煤。期间,德**管局先后三次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二人拒不停止开采。2011年7月29日,德安**管理局对已经开采出的约4500吨石煤进行现场查封,并将案件移交德安县公安局。在此期间,程**及邓*仍雇人将已被封存的上述石煤进行非法销售。经江西**源厅出具鉴定结论,程**及邓*非法开采石煤共计5755.9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人民币287795元。

原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及其二审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程**贩卖、运输毒品冰毒700克的证据不足,程**没有参与这一笔毒品买卖,刘*、郭**的证言不实,是为立功而有意陷害。要求二审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程**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程**腰包中查扣毒品的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对查扣在案的91.8克甲基苯丙胺的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诸敏红证实程**入住杭州市萧山区悦东假日酒店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住宿登记表,程**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航空信息查询表,通话记录,同案人刘*、郭**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判认定程**非法采矿的事实,有邓虎啸、侯**、闵**、刘**、刘**、王**、闵**、万**、周**的证言,程**与邓虎啸签订开采煤干石的协议书,江西省德安县矿管局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证据保存通知书及证据保存清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现场调查及取证记录、德安县矿山企业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源厅出具的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德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同案人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和辩护理由。经查:同案人刘*供述,2013年下半年,其经程长*介绍,到广东省惠州市向郭**购买毒品。其间,程长*为双方传话,商定购买700克冰毒,其将三万六七千元交给程长*支付毒资。之后,程长*驾车搭载其及其购买的700克冰毒从广东省惠州市回到浙江省。同案人郭**供述,2013年11月份,程长*通过其朋友,介绍刘*到广东向其购买冰毒。其到深圳机场接到刘*,入住惠州市金爵大酒店。刘*购买700克冰毒,价格是35元/克,具体是“阿*”经手收款交货。之后其驾车带路,程长*驾驶小汽车跟随到高速公路入口,刘*和程长*一起走的,其即驾车返回。与被告人程长*供述的其介绍刘*到广东省惠州市向郭**购买冰毒的情况相符。故程长*对原判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违反国家对于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处罚。程**还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二罪并罚。程**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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