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15岁起就居住在江苏省仪征市并办理了暂住证和长期居住证,婚后二个小孩亦均在仪征市上学,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梅*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梅*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