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与梅*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诉被告梅*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15岁起就居住在江苏省仪征市并办理了暂住证和长期居住证,婚后二个小孩亦均在仪征市上学,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梅*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本案依法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梅*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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