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赣州市**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赣州市**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22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