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7月31日,本院作出了(2015)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饶县司法局于2015年8月2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建议本院对罪犯李*撤销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5)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8月11日交付上饶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矫*期限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同日,本院审判人员在李*经营的位于上饶县“名江丽景”小区的“李*盲人按摩店”内向李*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口头告知李*应在十日内到上饶县司法局报到,逾期或不听从监管将被撤销缓刑并执行有期徒刑;罪犯李*签收了执行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上饶县司法局报到。2015年8月24日,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同李**等七人从上饶坐高铁前往北京上访,被上饶驻京办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5年8月26日被送返上饶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关于缓刑考验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未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9·3”阅兵这一重大国事前赴京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5)饶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

二、对罪犯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